奥尼电子: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023年12月06日 19:14

【摘要】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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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 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 利润分配的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利润分配。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10%。

    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即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服务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2)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 0.1 元。

    (4)审计机构未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董事会还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 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公司在决定子公司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应确保公司能有效执行本 条前述规定。

    第七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公司因前述第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审核并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应以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九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
 事会的监督。

    第十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需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 决策程序,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原因。

    第十五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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