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运: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2023年12月05日 20:18
【摘要】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二○二三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董事会的一般规定......3第三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及召开......5第四章董事会会议议事程序、决议及记录......8第五章附则......1...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董事会的一般规定...... 3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及召开......5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议事程序、决议及记录......8 第五章 附 则...... 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二章 董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人员组成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审计相关的具体工作,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六条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行使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权限不超出董事会的权限。董事会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应体现及时性、诚信性、程序性的原则。公司重 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九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交易事项: (一) 单项融资额度低于 1,250 万元的对外融资项目; (二) 单项金额低于 200 万元的资产处置项目。 第十条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由公司制定具体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事项均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就《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遵照下列规定: (一) 要求被担保人提供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证明其资信状况的资料、最 近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能够用于反担保的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 (二) 应当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书面同意 方可进行对外担保; (三)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担保情况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 应向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报表; (五) 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通过; (七) 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 益的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应于事后及时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及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董事本人的,还应当通过电话向董事本人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独立董事提议时。 第二十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 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 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 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如果出席董事人数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会议召集人应当宣布另行召开董事会会议,同时确定召开的时间。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 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于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其放弃于该次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其他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四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 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 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 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议事程序、决议及记录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当四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除非该等要求在董事会会议上直接提出,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有关董事联名提出的缓开董事会或缓议董事会所议的部分事项的书面要求后,应及时向董事、监事和列席人员发出通知。第二十八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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