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嘉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年12月)

2023年12月04日 16:49

【摘要】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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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
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制度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出建议: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或者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三日须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上述会议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
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委员对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第十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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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人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至少”,含本数;“过”,不含本
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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