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三圣: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年11月)

2023年11月30日 17:03

【摘要】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经2023年11月30日公司五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经2023年11月30日公司五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人,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三日会议
召开前三天应发出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和相关背景材料应该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送达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
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纪要或形成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制定的规则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同时,公司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废止。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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