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特智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3年11月28日 07:59

【摘要】证券代码:300840证券简称:酷特智能公告编号:2023-038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300840股票行情K线图图

证券代码:300840    证券简称:酷特智能    公告编号:2023-038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 公 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和决策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最新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改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监事会有权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监事会有权向向公司董事会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并提供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 提供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
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之三以上的股东可提出非独立董事或 三以上的股东可提出非独立董事或非由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并提并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 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

股东大会选举。                    大会选举。

现任监事有权向公司监事会推荐非由 现任监事有权向公司监事会推荐非由职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提供监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提供监事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经监事会 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经监事会进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股比例在 30%及以上的,股东大会就选举 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中小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 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基本情况。
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度的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度的实施细则:

                                  (一)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
(一)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 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 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向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 投票仅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

权票;                            (二)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
                                  (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
(二)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 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

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三)股东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票
                                  数)等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
(三)股东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票 事或监事人数。
数)等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

董事或监事人数。                  (四)股东应在选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表决数量栏填入给予董事或监事候选
(四)股东应在选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的表决权股份数(票数)。股东可以对人表决数量栏填入给予董事或监事候 每一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投给与其持股选人的表决权股份数(票数)。股东可 数额相同的表决权股份数,也可以对某以对每一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投给与 一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投给其拥有的全其持股数额相同的表决权股份数,也可 部表决权股份数,或对某几名董事或监以对某一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投给其 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拥有的部分表决权拥有的全部表决权股份数,或对某几名 股份数。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拥有的

部分表决权股份数。                (五)股东对某几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集中行使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股份数
(五)股东对某几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后,对其他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即不再拥集中行使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股份 有投票表决权股份数。即股东给予董事数后,对其他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即不再 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股份数之和不可拥有投票表决权股份数。即股东给予董 超过其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股份数之和
不可超过其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六)股东对某几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集中行使的表决权股份数,多于其拥有
(六)股东对某几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的全部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全部投票无集中行使的表决权股份数,多于其拥有 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几名董事的全部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全部投票无 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股份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几名董 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股份总数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股 时,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份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股份总 权。
数时,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
决权。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为能力;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年;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    清偿;

年;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处罚;

未清偿;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政处罚;                          (八)被中国证监会处以不得担任上市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八)被中国证监会处以不得担任上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  的其他内容。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
各项职责;                        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规定的其他内容。以上期间,按拟选  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监事、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
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本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第一时  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  其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  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八项情形的,相关董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不得将其作为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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