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药业: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修订)
2023年11月28日 16:58
【摘要】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大理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 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 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 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 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并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 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 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 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 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 00。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当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除确有正当理由且事先已经以书面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出请假外,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 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在股东大会上接受质询的, 不得请 假。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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