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药业: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2023年11月修订)

2023年11月28日 16:58

【摘要】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2023年11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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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2023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促进公
            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标准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
            性文件, 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
            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
            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公司上市
            的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
            的披露标准, 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 但公司董事
            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 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
            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
            息, 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
            公开承诺的, 应当披露。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同时
            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指定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
            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 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披露。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

            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第十二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 应当及时与公司上市
            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
            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
            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 以中
            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
                    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 以及关于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    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 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
            披露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 并
            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    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
                    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
                    报纸上刊载季度报告正文, 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刊载季度
                    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 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二)    中期报告: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 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
                    刊登中期报告摘要, 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登载中期报告全
                    文;

            (三)    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
                    报告摘要, 同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第十九条    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
            编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 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
            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
            式及编报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 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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