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美科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3年11月28日 21:19

【摘要】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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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外
汇期货、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件的规
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
生产经营和国际投融资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含国际投融资)
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含国际投融资)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目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
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单项或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1、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外汇套期
保值计划,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2、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外汇套期保
值计划,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为日常执行机构,行使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管理职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财经管理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方案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第十四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为:

    1、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财经管理中心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2、财经管理中心应当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申请,方案经财务总监报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3、财经管理中心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4、财经管理中心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5、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6、公司出口销售业务部门、采购业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公司出口销售业务部门、采购业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
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财经管理中心应按照公司与金
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经管理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提出应
对方案,并及时上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财经
管理中心应保证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要求实施具体操作,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长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抄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应立即
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经
管理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经管理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5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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