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能动力: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11月)
2023年11月28日 21:45
【摘要】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SichuanNewEnergyPowerCompanyLimited章程(2023年修订)二О二三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New Energy Power Company Limited 章 程 (2023 年修订) 二О二三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 股份转让 第四章 ......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 股 东 第二节 ......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 公司党委 第六章 ...... 董事会 第一节 ...... 董 事 第二节 ...... 董事会 第七章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 监事会 第一节 ...... 监 事 第二节 ...... 监事会 第九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 内部审计 第三节 ......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一章 ......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 通 知 第二节 ...... 公 告 第十二章 ......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章 ...... 修改章程 第十四章 ......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三条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7)157 号文批准,由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独家 发起设立;公司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000202285163Q。 第四条 公司于 2000 年 9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000 万股,于 2000 年 9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ICHUAN NEW ENERGY POWER COMPANY LIMITED 第六条 公司住所:中国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镇团结路 311 号 邮政编码:610301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75,926,818 元。 2016 年,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执行《川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 调整方案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 8 亿股,重整投资人于 2016 年 11 月 1 日将认购公司转增股份的价款缴纳至指定账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1〕3334 号),公司向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178,995,523 股,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22 年 1 月 14 日,公司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 26,931,295 股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股东、公司、党委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 第十三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 信的法治企业。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求实创新、团结奋进。强本富民、滋养共生。通过 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优化经营管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发展化学工业。以质量为中心,以市场为依托,以效益为目的,依靠科技领先和科学管理以及灵活的经营机制,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确保全体股东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道路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经 营项目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为准);专用铁路兼办铁路货物运输(发送名类、到达品类按铁道部公布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名称表》为准)。(以上项目及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以下项目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锂离子电池制造;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有色金属矿采选;无机盐制造;商品批发与零售;进出口业;仓储业;工程机械租赁;货运代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环境治理;专业技术服务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人力 资源管理服务;装卸搬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在公司成立时认购的股份数 为 34000 万股,出资方式为以资产折价,出资时间为 1997 年 10 月 20 日。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75,926,818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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