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3年11月27日 18:48

【摘要】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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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和更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十六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等书面文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的情况。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在公司连续任职已满六年的,该名独立董事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或独立性条件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本制度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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