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申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3年11月24日 16:15

【摘要】证券代码:001202证券简称:炬申股份公告编号:2023-070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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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202            证券简称:炬申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0

              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2023]158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雷琦:

    经查,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申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23年3月10日,公司与深圳市鸿博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灶物流中心金泰路8号之物业租赁给对方使用,租赁期限10年,合同总租金1.28亿元(含税),炬申股份迟至10月27日才对上述交易事项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

    雷琦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已就相关问题深刻反思,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后续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增强合规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58号)。

    特此公告。

                                          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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