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康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

2023年11月20日 19:24

【摘要】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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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的选择标准、任职资格、考核程序并提出建议;负责广泛搜寻合格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向董事会提出任免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非独立董事 1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出现缺额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聘任程序并提出建议,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三)广泛搜寻并提交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企业中委派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提出任免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任免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董事会的审议决定,不能随意提出替代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本公司主要股东及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 1 至 2 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它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7 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位委员至多可以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接受两名以上委员的委托,视为无效委托。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 10 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在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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