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3年11月15日 18:29

【摘要】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1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本行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本行、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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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3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本行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本行、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本行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条 本行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本行发生的重大事
项,本行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本行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本行董事和董事会;

  (三)本行监事和监事会;

  (四)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本行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人”);

  (六)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本行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本行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遵循本章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应符合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披露方式、时间、内容、格式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 本行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涉及本行重大经营决策或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七条 本行及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本行发生的或与本行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本行
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行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九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本行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本行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本行各部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及保密责任,以保证本行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要求。

  第十一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行的报道,以及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本行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本行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本行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本行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
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建立、实施,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本行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七条 本行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本行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本行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经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二十条 本行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本行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行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相应的报备和公告程序。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行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以及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披露的其他文件。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取得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
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本行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本行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记载以下内容: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本行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本行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公司业务概要;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本行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记载以下内容: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本行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本行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本行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行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 本行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本行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行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本行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三十条 本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本行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本行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行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本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变更本行名称、股票简称、本行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地址和联系电话等;本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的决定;
  (七)本行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本行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八)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5%以上及后续增减、性质变化情况;

  (九)本行董事(含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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