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力日升: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年11月10日 17:58
【摘要】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BeijingShanghaiShenzhe...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6/10/11/16/17 层 邮编:200120 6/10/11/16/17F, Two IFC,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 R. China 电话/Tel :86 21 6061 3666 传真/Fax : +86 21 6061 3555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及公司在指定媒体发布的《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 14:00 在江苏省丹阳 市经济开发区六纬路公司会议室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0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0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10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4,424,076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0136%。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6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4,246,676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12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77,40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8%。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4,423,7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7%;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4,395,0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46%;反对 2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三)《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4,424,0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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