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微电子: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信访投诉相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2023年11月10日 21:24

【摘要】证券代码:600360证券简称:华微电子公告编号:2023-032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访投诉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

600360股票行情K线图图

证券代码:600360              证券简称:华微电子            公告编号:2023-032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访投诉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尊敬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微电子”、“公司”)于近期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访投诉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1076 号,以下简称“工作函”),公司收到《工作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了解核实。现就《工作函》所提内容及问题回复说明如下:

    1.前期公告显示,2015 年 8 月 19 日,曾涛、陈笑蕊、陶文波分别以 0.33
亿元、0.67 亿元、2.44 亿元受让梁志勇、王庆志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海鹏盛股权,资金来源均为自有及自筹资金,并非来自上市公司。信访投诉材料显示,2015
年 8 月 17 日至 8 月 18 日,你公司尾号 2560 的工商银行账户通过北京傲志众达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傲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三阳今日科技有限公司向
上海奔赛尾号 0111 的招商银行账户合计转账 3.3 亿元,上海奔赛于 8 月 19 日
分别向曾涛、陈笑蕊、陶文波尾号 2231、6933、0375 的招商银行账户转入 0.33亿元、0.67 亿元、2.44 亿元,与其支付股权受让款的金额及时间相同。

    请公司:(1)全面核实并逐笔列示 2015 年 8 月 17 日至 8 月 19 日上述账
户间资金往来明细,并提供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2)补充披露受让方购股资金来源于自有及自筹资金的具体依据、自筹资金的直接及最终拆借方名称,并说明前期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3)结合前述问题,说明公司资金是否曾被
曾涛等人占用后用于购买股权,如是,进一步说明上述资金是否及何时返还公司。请独立董事逐一核查、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依据。

    (1)全面核实并逐笔列示 2015 年 8 月 17 日至 8 月 19 日上述账户间资金
往来明细,并提供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

    公司回复:

  经公司自查核实确认,公司确有尾号为 2560 的工商银行账户,2015 年 8 月
17 日至 8 月 19 日,该账户有多笔收付款业务。公司在自查核实过程中,查阅了
公司日常经营期间留存的 2015 年 8 月份会计记账凭证、银行存款明细账、银行对账单等财务资料,暂未发现公司与北京傲志众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傲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三阳今日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同时,公司也正在与《工作函》中提及的工商银行吉林高新支行进行沟通,希望调取最新的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并与北京傲志众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傲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三阳今日科技有限公司等相关方进行沟通,希望获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但由于上述事项时间久远,且查找北京傲志众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傲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三阳今日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联系人较为困难等原因,再加之公司与银行对接业务人员工作调整,新接手人员业务不够熟练,每天忙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收付款业务,未能腾出太多精力处理此项工作,因此目前公司尚未取得最新的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考虑到目前公司管理层和业务部门正在集中精力抓紧落实四季度经营计划的现实情况,公司合理分配工作时间后,预计在 2023 年 11 月底完成此项工作。待公司取得前述证明材料后,并确保不泄露公司及合作方商业秘密和商业敏感信息的情况下,公司预计在 2023 年 11 月底予以提供。

    (2)补充披露受让方购股资金来源于自有及自筹资金的具体依据、自筹资金的直接及最终拆借方名称,并说明前期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

    公司回复:

  经公司函询上海鹏盛,请上海鹏盛函询各受让方,并经各受让方回函确认。2015 年 8 月上海鹏盛和天津华汉股东间发生的股权转让,受让方购股资金来源
于自有及自筹资金,其中自筹资金的筹资渠道为受让方亲属间拆借、朋友间拆借等。由于拆借方认为此事涉及其个人隐私内容,不同意对外披露其名称。受让方认为在拆借方不同意披露其名称的情况下,如受让方擅自对外披露,则可能泄露拆借方的隐私,并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受让方未向公司提供该等信息,公司无法披露受让方自筹资金的直接及最终拆借方名称。结合公司核实暂未发现
2015 年 8 月 17 日至 8 月 19 日与北京傲志众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傲尊信
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三阳今日科技有限公司间资金往来的情况,公司认为受让方购股资金来源与公司无关,公司前期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3)结合前述问题,说明公司资金是否曾被曾涛等人占用后用于购买股权,如是,进一步说明上述资金是否及何时返还公司。请独立董事逐一核查、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依据。

    公司回复:

  经公司核实,2015 年 8 月 17 日至 8 月 19 日,公司暂未发现与北京傲志众
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傲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三阳今日科技有限公司间资金往来。曾涛等人购股资金来源于其自有及自筹资金。公司资金不存在曾被曾涛等人占用后用于购买股权的情形。

    独立董事意见:

  (1)我们查阅了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留存的部分财务资料。经查,暂未
发现 2015 年 8 月 17 日至 8 月 19 日公司与北京傲志众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
京傲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三阳今日科技有限公司间的资金往来情况。我们将积极督促公司尽快调取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并对公司新调取的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进行查阅。

  (2)我们查阅了公司历史信息披露文件和上海鹏盛及受让方回函等材料,经查,在公司历史信息披露文件中,会计师表示已经检查了上市公司相关记录,未发现相关资金往来情况,确认了相关股权转让款并非来源于上市公司。结合上海鹏盛及受让方回函内容,我们能够确认 2015 年 8 月上海鹏盛和天津华汉股东间发生的股权转让,受让方购股资金来源于自有及自筹资金,其中自筹资金的筹
资渠道为受让方亲属间拆借、朋友间拆借等。由于拆借方认为此事涉及其个人隐私内容,不同意对外披露其名称,因此受让方未向公司提供该等信息,公司无法披露受让方自筹资金的直接及最终拆借方名称。再结合我们核查暂未发现 2015
年 8 月 17 日至 8 月 19 日公司与北京傲志众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傲尊信
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三阳今日科技有限公司间资金往来的情况,我们认为受让方购股资金来源与公司无关,公司前期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3)经本次核查工作,并结合公司历史信息披露文件中的会计师意见、律师意见等,我们一致认为曾涛等人购股资金来源于其自有及自筹资金,公司资金不存在曾被曾涛等人占用后用于购买股权的情况。

    2.前期公告显示,2019 年 3 月至 4 月,上海鹏盛向上海某有限公司借款 2.2
亿元,借款期限 4 年,用于参与上市公司配股,公司未向上海鹏盛提供资金支
持。信访投诉材料显示,2019 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4 日,你公司通过上海奔赛平
安银行、村镇银行、招商银行等账户向上海鹏盛尾号 0806 的招商银行账户合计
转账 2.03 亿元,上海鹏盛于 4 月 4 日将该笔款项转至尾号 6116 的江海证券配
股专户用于认购上市公司配股。

    请公司:(1)全面核实并逐笔列示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4 日公司与上
海奔赛、上海鹏盛之间的资金往来明细,并提供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2)说明公司资金是否曾被上海鹏盛等占用后直接或间接用于参与公司配股,前期信
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3)补充披露上海鹏盛 2019 年 3 月至 4 月借款的直接
及最终融资方名称,并结合上海鹏盛近三年的资金情况、主要经营数据等说明偿还进展及还款资金来源。请独立董事对问题(1)(2)逐一核查、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依据。

    (1)全面核实并逐笔列示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4 日公司与上海奔赛、
上海鹏盛之间的资金往来明细,并提供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

    公司回复:

  经公司自查核实确认,暂未发现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4 日公司与上海奔
赛、上海鹏盛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经公司函询并经上海鹏盛回函确认,上海鹏
盛确有尾号为 0806 的招商银行账户和尾号为 6116 的账户,但该笔配股资金的来源与公司无关。至于上海鹏盛与上海奔赛之间是否存在上述资金往来问题,上海鹏盛认为此事与公司无关,因此未向公司做出说明。

  公司在自查核实过程中,查阅了公司日常经营期间留存的 2019 年 4 月份会
计记账凭证、银行存款明细账、银行对账单等财务资料,取得了上海鹏盛回函等证明材料。与此同时,公司也正在与《工作函》中提及的工商银行吉林高新支行、民生银行杭州分行、交通银行吉林高新支行、吉林丰满惠民村镇银行营业部、杭州联合农商银行双浦支行、兴业银行吉林分行、农业银行吉林大东支行等银行进行沟通,希望能够调取最新的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但由于此项工作涉及银行账户较多,且有的银行在外地,有的银行账户已经销户等原因,再加之公司与银行对接业务人员工作调整,新接手人员业务不够熟练,每天忙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收付款业务,未能腾出太多精力处理此项工作,因此目前公司尚未调取到最新的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考虑到目前公司管理层和业务部门正在集中精力抓紧落实四季度经营计划的现实情况,公司合理分配工作时间后,预计在 2023 年 11 月底完成此项工作。待公司取得前述证明材料后,并确保不泄露公司及合作方商业秘密和商业敏感信息的情况下,公司预计在 2023 年 11 月底予以提供。

    (2)说明公司资金是否曾被上海鹏盛等占用后直接或间接用于参与公司配股,前期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

    公司回复:

  经公司核实,暂未发现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4 日公司与上海奔赛、上海
鹏盛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公司资金不存在被上海鹏盛等占用后直接或间接用于参与公司配股的情形。经公司自查以及函询上海鹏盛,公司前期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3)补充披露上海鹏盛 2019 年 3 月至 4 月借款的直接及最终融资方名称,
并结合上海鹏盛近三年的资金情况、主要经营数据等说明偿还进展及还款资金来源。

    公司回复:


  经公司函询并经上海鹏盛回函确认,2019 年 3 月至 4 月间,上海鹏盛曾向
上海市一家公司融资 2.2 亿元,后使用该资金缴纳了配股认购款 2.03 亿元。经上海鹏盛征求该公司意见,该公司认为此事涉及其商业机密,不同意对外披露其名称。上海鹏盛称其与该公司存在长期友好合作关系,如果在未经该公司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披露该公司名称及借款事项,上海鹏盛将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且可能影响双方未来合作关系。因此上海鹏盛未向公司提供该等信息,公司无法披露该融资方名称。

  上海鹏盛主要业务为利用行业上下游资源优势,进行电脑硬件、耗材销售业务、服务器设备代理采购、销售业务及对外投资业务等,近三年受大环境和行业景气度下降等多重因素影响,经营状况不佳,目前相关业务正在恢复过程中,并可望逐步好转。上海鹏盛该笔 2.2 亿元融资款,经上海鹏盛与出借方友好协商,
已将还款期限展期二年,即最终还款期限将于 2025 年 3 月至 4 月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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