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杰特: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11月修订)

2023年11月06日 17:04

【摘要】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1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4第三章股份......5第一节股份发行......5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6第三节股份转让......8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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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3 年 11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  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 东 ......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6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8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20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3

第五章 董事会 ...... 29

  第一节 董 事 ...... 29

  第二节 董事会 ...... 3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8
第七章 监事会 ...... 40


  第一节 监 事 ...... 40

  第二节 监事会 ...... 4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50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50

  第一节 通 知 ...... 50

  第二节 公 告 ...... 5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5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5

第十二章 附  则 ...... 5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157667548264。

    第三条 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注册,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87.6366 万股,于 2021 年 8 月 4 日在深交所
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BGT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 8 号院 8 号楼 4 层
501(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亦庄组团)。邮政编码:10017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876.366 万元。

    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50 年。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处理回用每一滴废水,还自然原生态!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机械设备销售;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雨水、微咸水及矿井水的收集处理及利用;智能水务系统开发;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发;海洋工程关键配套系统开发;海水淡化处理;工程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市政设施管理;水资源管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环保咨询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对外承包工程;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
专业设备制造);专用设备修理;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数据处理服务;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电气设备销售;生态环境材料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生态环境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企业总部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认购股份数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

 1        权秋红        67,780,000    61.56%  净资产折股  2015年 6月

 2        张建飞        24,000.000    21.80%  净资产折股  2015年 6月

 3        权思影        18,320,000    16.64%  净资产折股  2015年 6月

            合计        110,100,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876.366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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