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发展: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购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2023年11月03日 18:24

【摘要】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购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2023年11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购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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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认购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11 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购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免于发出
              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发行人”)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书》,本所接受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本所已出具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以及声明事项、释义亦继续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主体资格

  (一)免于发出要约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次免于发出要约的主体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红星集团。根据红星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红星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海军

 注册资本          45,315.4045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          国有资产受托运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红星集团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二)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认购对象红星集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认购对象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本次认购的主体资格。
二、免于发出要约主体的持股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前,红星集团持有发行人 105,067,336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 35.83%,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47,894,302 股,红星集团认购 19,157,720 股。故,
本次发行完成后,红星集团将持有公司 124,225,056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36.42%,仍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红星集团的持股情况变动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收购的批准和授权

  (一)收购人内部已经履行了批准和授权

  2022 年 10 月 31 日,收购人召开了 2022 年临时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同意收购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以现金方式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认购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数量的 35.83%的议案。同日,收购人与发行人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对本次发行的认购方式、认购价格、发行数量、锁定期、生效条件等进行了约定。

  2022 年 11 月 10 日,红星集团出具了《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宜的批复》(星化司发[2022]42 号),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36 号)等有关规定,红星集团同意公司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2023 年 2 月 27 日收购人与发行人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
充协议》,对本次发行所涉及发行程序、协议生效条件等事项予以修订。

  (二)发行人内部已经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2 年 10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等议案。

  2022 年 11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等议案。

  2023 年 2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关于公司修订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等议案。

  2023 年 3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2023 年 8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

  (三)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程序

  2023 年 6 月 9 日,发行人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贵州红星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上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3 年 8 月 25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贵州红星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52 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已获得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并已获得上交所的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
四、本次认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前,红星集团持有发行人 105,067,336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35.83%,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完成后,红星集团将持有公司 124,225,056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36.42%,仍然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发行人的上市地位不会受到影响。

  根据公司与红星集团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2022 年 2 月 7 日分别签署的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红星集团出具的承诺函,红星集团承诺其所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2022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已同意红星集团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红星集团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红星集团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不
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进行本次免于发出要约的主体资格;

  2、本次收购已获得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并已获得上交所的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

  3、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红星集团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购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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