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科技: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
2023年10月30日 19:40
【摘要】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提名委员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提名 委员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组成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 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1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候 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的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并提供相关资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召开前七天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至少应有两名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至少经两名委员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必要时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在征得公司董事会同意的前提下,提名委员会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公司董事会应对本细则进行相应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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