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业达: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2023年10月)

2023年10月29日 17:04

【摘要】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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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
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
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
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七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三方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
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程序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募集资金项目的每一笔支出均需由使用部门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募集资金使用申请,按照公司资金使用审批相关流程批准后实施。

    公司财务部应当至少每月向证券部提供一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说明,说明应当包含与已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对比分析。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
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1.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2.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3.归还银行借款;

    4.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5.进行现金管理;

    6.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
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按照《上市规则》第六章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2.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借款或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 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在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
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充分了解变更后项目的可行性、投资前景、预期收益等情况后作出审慎判断。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
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
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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