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天源: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3年10月27日 18:58

【摘要】证券代码:002057证券简称:中钢天源公告编号:2023-039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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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057        证券简称:中钢天源      公告编号:2023-039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
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磁性材料
                                      生产、磁性材料销售、稀土功能材料销售、电
                                      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金属材
  第十三条                          料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电子元器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磁性  件零售;模具销售;矿山机械制造;矿山机械材料、磁器件、磁分离设备、过滤脱水设  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备、环保设备、采矿及配套设备、电动机、 造);通用零部件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微电机及其他电机的开发、生产与销售;  置制造;机械设备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非金矿物新材料、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  属矿及制品销售;工业设计服务;工业工程设销售、咨询、转让(以上经营范围国家限  计服务;机械设备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
                                      验发展;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制经营的除外);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  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机械设备、零配件、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石墨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  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石墨
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烯材料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仪器仪
                                      表制造;电池制造,电池销售。货物进出口(除
                                      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
                                      或限制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修订前                                  修订后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  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情形的除外。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事项及选举独立董事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                                    …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含独立董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                                    …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非独立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专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职责,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提名委员会、薪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门委员会的运作。                      士。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      公司设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
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  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并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  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三十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所要求的独
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立性;


              修订前                                  修订后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所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的独立性;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
                                      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
                                      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
                                      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
                                      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定或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
                                      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东及其直系亲属;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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