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通通讯: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0月)

2023年10月26日 19:23

【摘要】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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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选聘办法》)以及《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定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三)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四)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五)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方式:

  (一)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参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供相关执业质量资料、诚信情况资料等,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陈述。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后,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和调研;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形成书面核查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形成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规定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上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监督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切
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相关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公司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的违约经济损失由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承担公司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

  (四)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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