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研环境:《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
2023年10月24日 18:25
【摘要】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首席科学家、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 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 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董 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 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管人员 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候选人和高管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五)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管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管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需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该专门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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