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鸣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

2023年10月22日 15:33

【摘要】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二〇二三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人员组成......2第三章职责权限......2第四章决策程序......3第五章议事规则......3第六章附则......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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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2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3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3
第六章 附 则 ......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提高业务发展水平与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证券投资部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
组织及战略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证券投资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投资,须将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以及洽谈情况上报证券投资部;

    (四)由证券投资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证券投资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
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证券投资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临时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
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少于”、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自本细则生效
之日起,公司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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