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店东磁: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年10月19日 20:14

【摘要】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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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管理和行为规范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至少由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二的委员须
为公司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六十日内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筹备会议和
准备会议相关资料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经理层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律、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董事会及本议事规则要求履行的或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状况和发展规划,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董事会及本议事规则要求履行的或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十三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需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职
权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据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司应当在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和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十年。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
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时,应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工作评估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
作情况进行评估,公司各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董事会秘书室)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的公告文件;

    (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四)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询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作出回答或说明。

    第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结合公司经营
目标完成情况并参考其他相关因素,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一年度工作情况作出评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执行。本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原《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作废。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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