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集团:公司章程(2023年10月)
2023年10月19日 18:06
【摘要】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广东海大集 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原广东海大集团有限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经商务部 商资批(2007)905 号文批准,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440000400000891。 公司于 2009 年 11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 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5,600 万股。于 2009 年 11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下称“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Guangdong Haid Group Co., Limited 第四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四路 42 号 2 座 701 邮政编码:511445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63,749,970 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 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总经理)、副总 裁(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 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从事饲料、养殖、水产品深加工等产业 的研究、发展,以成为技术最领先的农业服务公司。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饲料、添加剂的 生产和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畜禽、水产品的养殖、加工和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以上产品及饲料原料、农副产品的 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进出口业务(涉及配额许可 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粮 食收购。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633,749,970 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为 16,800 万股,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时 间及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一)海灏投资于 2007 年 6 月 5 日以其所持广东海大集团 有限公司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 148,024,800 股; (二)鼎晖于 2007 年 6 月 5 日以其所持广东海大集团有限 公司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 19,975,20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 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继续交易。本章程中的本款规定不得修改。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更多公告
- 【神州高铁:000008神州高铁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20240417】 (2024-04-17 17:47)
- 【神州高铁:关于2023年度与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风险评估报告】 (2024-04-15 19:51)
- 【神州高铁: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2024-04-15 19:50)
- 【神州高铁: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2-21 17:45)
- 【神州高铁: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3-11-30 17:13)
- 【神州高铁: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09-27 18:16)
- 【神州高铁: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3-09-11 19:21)
- 【神州高铁: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3-09-01 18:04)
- 【神州高铁: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2023-08-25 20:10)
- 【神州高铁: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3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2023-08-11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