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集团:公司章程(2023年10月)

2023年10月19日 18:06

【摘要】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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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广东海大集
                  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原广东海大集团有限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经商务部
                  商资批(2007)905 号文批准,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440000400000891。
                  公司于 2009 年 11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
                  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5,600 万股。于 2009 年 11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下称“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Guangdong Haid Group Co., Limited

第四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四路 42 号 2 座 701

                  邮政编码:511445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63,749,970 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
                  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总经理)、副总
                  裁(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
                  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从事饲料、养殖、水产品深加工等产业
                  的研究、发展,以成为技术最领先的农业服务公司。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饲料、添加剂的
                  生产和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畜禽、水产品的养殖、加工和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以上产品及饲料原料、农副产品的
                  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进出口业务(涉及配额许可
                  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粮
                  食收购。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633,749,970 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为
                  16,800 万股,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时
                  间及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一)海灏投资于 2007 年 6 月 5 日以其所持广东海大集团
                  有限公司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 148,024,800 股;
                  (二)鼎晖于 2007 年 6 月 5 日以其所持广东海大集团有限
                  公司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 19,975,20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
                  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继续交易。本章程中的本款规定不得修改。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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