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科技:博汇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年10月18日 18:09

【摘要】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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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内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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