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振业A: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10月16日 18:53
【摘要】股票代码:000006股票简称:深振业A公告编号:2023-032债券代码:148280债券简称:23振业01债券代码:148395债券简称:23振业02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
股票代码:000006 股票简称:深振业 A 公告编号:2023-032 债券代码:148280 债券简称:23 振业 01 债券代码:148395 债券简称:23 振业 02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0 月 16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10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路 16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1 栋 A 座 43 层 1 号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会临时负责人李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502,118,92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19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99,388,14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6.99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730,776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202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 份 2,730,77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0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730,77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02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2,098,2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9%;反对2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0,0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20%;反对2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2,098,2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9%;反对20,700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0,0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20%;反对2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李普先生当选公司董事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议案内容已经公司2023年9月2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 9 月 2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公告资料。)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兰天律师、谢文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以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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