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碳元: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3年10月09日 17:18

【摘要】证券简称:*ST碳元证券代码:603133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二〇二三年十月目录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须知......3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5议案一:关于公司变更20...

603133股票行情K线图图

证券简称:*ST 碳元                        证券代码:603133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〇二三年十月


                      目  录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须知 ...... 3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5
议案一:关于公司变更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 8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须知。

  一、各股东请按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详见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和登记方法办理参加会议手续,证明文件不齐或手续不全的,谢绝参会。

  二、本公司设立股东大会会务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和服务等各项事宜。
  三、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自觉维护会场秩序,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或震动状态。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正常秩序。

  四、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或股东代表)要求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发言,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向公司登记,并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阐明发言主题,并由公司统一安排。股东(或股东代表)临时要求发言或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当先向大会会务组申请,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进行。

  五、股东在大会上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每位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不宜超过两次,每次发言的时间不宜超过五分钟。

  六、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八、表决投票统计,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一名见证律师参加,
表决结果于会议结束后及时以公告形式发布。

  九、会议现场谢绝录音、拍照及录像,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

  (一)现场会议:2023 年 10 月 13 日14 点 00 分

  (二)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兰香路 7 号行政楼 1 楼会

议室

    三、与会人员: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四、会议议程安排

 序号                        议程内容                          报告人

  1  股东及股东代表签到进场

  2  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到会嘉宾                              董事会秘书

  3  宣读会议表决办法                                        董事会秘书

  4  审议《关于公司变更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董事会秘书

  5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董事会秘书
      事规则>的议案》

  6  宣读大会表决决议                                        董事会秘书

  7  宣布会议结束                                            董事会秘书

议案一

        关于公司变更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中兴华所成立于 1993 年,2000 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制为“中兴
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 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 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北京
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院 1 号楼南楼 20 层。首席合伙人李尊农。2022 年度末合
伙人数量 170 人、注册会计师人数 839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
会计师人数 463 人。2022 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 184,514.90 万元,其中审计业
务收入 135,088.59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32,011.50 万元;2022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
审计 115 家,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审计收费总额14,809.90 万元。

  (二)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13,602.43 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2,000 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

  (三)诚信记录

  中兴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0 次、监督管理措
施 11 次、自律监管措施 1 次和纪律处分 0 次。23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
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0 次、监督管理措施 23 次、自律监管措施 2 次和
纪律处分 0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赵恒勤先生, 2000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自 1990
年 7 月起从事审计工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 20 年,2006 年至今任职事务所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先后为多家公司提供 IPO 审计或年度审计及内控审计服务,涉及的行业主要有汽车制造,电网,金融,农业养殖,机械制造,房地产,制药等,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无兼职情况。

  拟签字会计师李俊霞女士,2002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自 1999 年从事审计工
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 20 年,2001 年至今任职事务所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先后为多家公司提供 IPO 审计或年度审计及内控审计服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无兼职情况。

  质量控制复核人李晓思女士, 2006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从 2003 年起从事
审计工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 16 年,2015 年至今任职事务所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项目质量复核岗位,负责过多个证券业务项目的质量复核,包括上市公司年报及并购重组审计、股转系统挂牌企业审计等,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无兼职情况。

  2、诚信记录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均未受到任何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等。

  3、独立性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公司根据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确定年度审计费用,预计本期审
计费用为 135.8 万元。2023 年度,较上期增加 10 万元。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13 日
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保;

象提供的担保;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六)对公司的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或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七)上交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情形。                              对象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四)项担保事项 (六)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票的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上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 保。
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四)项担保事项
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票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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