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服务: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9月修订)

2023年09月25日 16:23

【摘要】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确保监事会依法履行全体股东赋予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确保监事会依法履行全体股东赋予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经理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设主席 1 名。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九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快递、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的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时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以书面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主持会议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在股东大会对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后,由在股东大会上获得同意票数最多的监事(若有多名,则推举其中一名)主持会议,选举本届监事会主席。

  第十四条 提案的审议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正式开始后,与会监事应首先对议程达成一致意见。

  当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认为某项提案资料不充分或论据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议该提案,会议主持人应予采纳。

  与会监事对议程达成一致意见后,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个提案逐项审议。

  第十五条 发表意见

  监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提案和报告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六条 提案的表决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监事未出席某次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视为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一般应做出决议。监事会表决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所有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
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八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详细的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及保密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须予披露的监事会会议所议事项或决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需要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保守机密,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及档案保存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
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订,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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