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源: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023年09月13日 19:54
【摘要】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8/F,EmperorGroupCentre,No.12D,JianwaiAvenue,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2,P.R.China电话/Tel.:010-5...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65527227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康达股发字[2023]第 0010-7 号 二〇二三年九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补充核查期间更新部分...... 5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5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5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5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5 五、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6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7 七、发行人的业务...... 7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8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9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9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47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48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8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8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49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52 十七、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52 十八、结论意见...... 55 第二部分 问询回复更新部分...... 55 《审核问询函》问题 2 关于发行方案...... 55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问题 1 ...... 61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问题 2...... 66 引 言 致: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动力源”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 所律师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上证函〔2023〕263 号),本所律师对 2022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实质条件进行了补充核查,并于 2023 年 3 月 2 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2023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公告了《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 年度报告》(以下称“《半年度报告》”),更新了相关财务数据,本所律师对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称“补充核查期间”)内与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基于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实施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申请文件的修改和进一步反馈意见对必备法律文件有影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除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补充核查期间更新部分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3 年 7 月 24 日,发行人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动力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审核意见为:“北 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 和信息披露要求。”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 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及授权,本次发行尚需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持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 18 号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性条件,本次发行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尚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之日,发行人资产存在部分 变化(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之“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前述变化未影响发行人资产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要求。 五、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前十名股东的更新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 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质押/标记或冻结股数 1 何振亚 62,138,615 11.23 质押 34,546,728 2 台林 7,350,000 1.33 - 3 尚忠月 4,898,857 0.89 - 4 王正月 4,200,027 0.76 - 5 宋秋玲 2,237,200 0.40 - 6 余冬冬 1,980,026 0.36 - 7 较艳粉 1,800,000 0.33 - 8 李哲 1,795,377 0.32 - 9 祁洪娟 1,299,907 0.23 - 10 刘献军 1,250,000 0.23 冻结 1,250,000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之日,何振亚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未发生变动。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份冻结及质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质押协议等资料及其出具的说明、公告信息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何振亚 质押股份数量为 34,546,728 股,占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5.60%,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为 6.24%,质权人为华西证券。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七)》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子公司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子公司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与主营业务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均未发生变动。 根据《半年度报告》,发行人 2023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为 421,697,183.10 元,占发行人营业收入 439,821,543.27 元的比例为 95.88%,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三)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 经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从事相应经营业务已取 得的资质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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