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发股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A股配股发行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3年09月12日 18:09

【摘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A股配股发行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致: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建发股份)委托,担任发行人A股配股发行并上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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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配股发行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建发股份)委托,担任发行人 A 股配股发行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配股或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配股事宜,本所已于 2023年 6月 12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A股配股发行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配股发行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
见书》),于 2023 年 8月 11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
司 A 股配股发行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并于 2023年 8月 30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A股配股发行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发行人本次配股的报告期变更为 2020年、2021年、2022年度和 2023年 1至 6
月(以下简称报告期),本所及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或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与本次配股相关的重大法律事项的变化
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出具上证上审(再融
资)[2023]439 号《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和上交所对本次配股部分事项的进一步审核意见所涉法律问题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配股发行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另有释义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相同。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本次配股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估值等专业事项及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境外法律意见书中某些数据、意见和结论的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意见及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用作发行人本次配股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配股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配股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目 录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及进一步审核意见回复的更新 ......6
 一、 《审核问询函》问题 3.2:关于经营合规性与内部控制......6
 二、 《审核问询函》问题 6:关于同业竞争......36 三、 《审核问询函》问题 8.4: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包含在期货公司
 存放的保证金。 ......43
第二部分 发行人本次配股相关情况的更新 ......50
 一、 发行人本次配股的主体资格......50
 二、 本次配股的实质条件......50
 三、 发行人的独立性......53
 四、 发行人主要股东......55
 五、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57
 六、 发行人的业务......57
 七、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60
 八、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87
 九、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98
 十、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99
 十一、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02
 十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02
 十三、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03
 十四、 发行人的税务 ......106
 十五、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08
 十六、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09
 十七、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110
 十八、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11
 十九、 发行人《配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12
 二十、 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12

二十一、 结论性意见......116附表一 :发行人报告期内住宅类和商业类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业务的基本情况 ......118
附表二 :发行人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的主要经营资质 ......130
附表三 :发行人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自有物业情况 ......131
附表四 :发行人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租赁物业情况 ......153
附表五 :发行人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拥有的境内商标权 ......157
附表六 :发行人及其境内重要子公司拥有的境内专利权 ......207
附表七 :发行人境内重要子公司基本情况 ......228
附表八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230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及进一步审核意见回复的更新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3.2:关于经营合规性与内部控制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等原因受到多次行政处罚;2)发行人主要从事供应链运营业务及房地产业务,其中房地产业务涉及住宅类和商业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涵盖城市更新改造、物业管理、商业管理、代建运营、工程与设计服务等业务;3)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供应链运营业务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

    请发行人说明:(1)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仲裁,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的影响,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2)报告期内所涉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处罚情况及整改情况,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闲置土地、捂盘惜售、炒地炒房、违规融资、违规拿地、违规建设等情况,是否存在因前述事项受到金融监管部门、住建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违规情况;(3)公司住宅类和商业类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业务的基本情况、土地储备、后续投资开发计划;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房地产项目交付困难引发的重大纠纷争议等情况,是否已妥善解决或已有明确可行的解决方案;(4)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建立健全的资金管控、拿地拍地、项目开发建设、项目销售等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结合各类业务经营的独立性、相关内控制度及其有效性、本次募集资金具体用途等,说明是否能够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主业而不变相流入房地产业务。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仲裁,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的影响,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1.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仲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1 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

        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

        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2 条规定:“上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

        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第 7.4.1 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

        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诉讼文件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http://www.gsxt.gov.cn)、企查查网站(https://www.qcc.com/)、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

        公  告  网  (http://rmfygg.court.gov.cn)  、12309  中  国  检  察  网

        (https://www.12309.gov.cn/12309/index.shtml)  、    信  用    中    国    网

        (http://www.creditchina.gov.cn)等网站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单笔及累计诉

        讼、仲裁涉案金额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重大诉讼仲裁认定标准

        的案件,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2.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的影响,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诉讼文件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http://www.gsxt.gov.cn)、企查查网站(https://www.qcc.com/)、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

        公  告  网  (http://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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