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矿股份: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矿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2023年09月11日 16:10
【摘要】 证券代码:300837证券简称:浙矿股份公告编号:2023-052 债券代码:123180债券简称:浙矿转债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矿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证券代码:300837 证券简称:浙矿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2 债券代码:123180 债券简称:浙矿转债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矿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证券代码:300837 证券简称:浙矿股份 2. 债券代码:123180 债券简称:浙矿转债 3. 转股价格:人民币 48.49 元/股 4. 转股期限:2023 年 9 月 15 日至 2029 年 3 月 8 日 5. 转股股份来源:新增股份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51 号”文同意注册,浙矿重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9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为 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3,20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计募 集资金 32,000.00 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 6,603,773.59 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募 集资金为 313,396,226.41 元,已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汇入公司账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用、信用评级费用、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1,912,047.18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311,484,179.23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汇会验[2023]1458 号《验资报告》。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起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浙矿转债”,债券代码“123180”。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 年 3 月 15 日)满六个 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3 年 9 月 15 日至 2029 年 3 月 8 日止。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条款 (一)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 32,000.00 万元人民币,共计 3,200,000 张。 (二)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三)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 2023 年 3 月 9 日至 2029 年 3 月 8 日。 (四)票面利率 第一年 0.20%,第二年 0.60%,第三年 0.80%,第四年 1.50%,第五年 2.00%, 第六年 3.00%。 (五)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 年 3 月 15 日)满六个 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3 年 9 月 15 日至 2029 年 3 月 8 日止。 (六)当前转股价 “浙矿转债”当前转股价格为 48.49 元/股。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1. 转股申报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 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浙矿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公司股票,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3.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最小申报单位为 1 张,1 张为 100 元面额,转换成股份 的最小单位为 1 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即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Q 为转股数量;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转股时不足转换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4. 可转换公司债券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予以取消。 (二)转股申报时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自 2023 年 9 月 15 日至 2029 年 3 月 8 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 按照《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停止转股的期间; 2. 公司股票停牌期间; 3. 按有关规定,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同时记增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六)转股年度利息的归属 1.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 行首日,即 2023 年 3 月 9 日。 2.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2023 年 3 月 9 日)起每满 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确定、调整及修正 (一)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和当前转股价格 1. 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48.79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 当前转股价格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矿转债最新转股价格为 48.49 元/股。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实施了 2022 年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即以公司总股本 10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0,000,000 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除息日为 2023 年 6 月 28 日。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转股 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公司对“浙矿转债”的转股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前“浙矿转债” 转股价格为 48.79 元/股,调整后转股价格为 48.49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3 年 6 月 28 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 2022 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2023-038)。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 率,k 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所必需的股份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 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 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 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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