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上[2023]856号-关于对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2023年09月08日 19:32

【摘要】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深证上〔2023〕856号关于对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当事人: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赛里木湖133号;舟山天...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856 号

 关于对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赛里木湖 133 号;

  舟山天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 305-64209室,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中直能源新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
开发区(头屯河区)赛里木湖路 133 号联合办公楼 1 栋 301、302、
303 室,舟山天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关联方;


  中直能源鄯善工业园区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住所: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火车站镇库鄯末站以西,舟山天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关联方;

  王普宇,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

  胡晓玲,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苏旭霞,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天顺”)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 ST 天顺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2023 年 6 月 12 日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ST 天顺及控股子公司新疆天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汇公司”)与新疆新铁中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机汇网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创盈物流有限公司、新疆昌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恒达基业商贸有限公司、新疆蓝疆贸易有限公司六家上游煤炭供应商签订煤炭采购及运输合同,ST 天顺及天汇公司在
2022 年 1 月至 2023 年 4 月期间,通过上述六家供应商向控股股
东舟山天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之子公司中直能源新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直能源投资”)支付资金,其中未结算已退款的货款和铁路运费金额合计 31,974.57 万元,为中直能源投资对 ST天顺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此外,天汇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与控
股股东下属孙公司中直能源鄯善工业园区煤炭储运有限公司签署场站服务协议,天汇公司预付 1,500 万元用于场站服务及代收铁路运费,因业务实际未发生,相关款项已退还,该退款 1500 万元为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业务累计退款金额合计
33,474.57 万元为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止 2023 年 4 月
25 日已全部偿还。

  ST 天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1.2 条、第 5.4 条的规定。

  ST 天顺控股股东舟山天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中直能源新疆投资有限公司、中直能源鄯善工业园区煤炭储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第 4.2.3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 4.2.5 条、第 4.3.1 条的
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天顺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王普宇未能诚实守信、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二项和第八项《,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第 1.2 条、第 4.1.1 条、第 4.1.5 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 4.2.5 条第一款第六
项、第 4.3.1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天顺实际控制人之一胡晓玲未能诚实守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1.2 条、第 4.1.1 条、
第 4.1.5 条第一款第四项、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一款第二
项、第 4.2.5 条第一款第六项、第 4.3.1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天顺财务总监苏旭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3.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舟山天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中直能源新疆投资有限公司、中直能源鄯善工业园区煤炭储运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王普宇,实际控制人之一胡晓玲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苏旭霞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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