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稿)
2023年09月05日 16:09
【摘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监事会的监督、决策行为,完善监督机制,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促进公司治理机制建设,维护本行及股东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监事会的监督、决策行为,完善监督机制,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促进公司治理机制建设,维护本行及股东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本行《章程》的规定,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本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坚持党的领导,担任党委成员的监事,应当在决策和监督过程中严格落实党组织决定,促进党委会与监事会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得到发挥。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 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七人,不超过十一人,包括股东监事、外部监事及职工监事,其中外部监事不少于三人,职工监事不少于三人,股东监事不超过三人。职工监事、外部监事均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行设监事会主席一名,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董事、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本行监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全部由监事组成,且每一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提名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均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 第五条 监事会设办公室,作为监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监事会、监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及其他日常事务等。监事会办公室聘用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以保证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履行。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在本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 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本行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 帮助复审; (五) 检查本行财务; (六) 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检查监督并督促整改; (七) 对董事、董事长、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八)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行《章程》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九) 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一) 依照法律及本行《章程》规定,代表本行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二) 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十三) 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 发展战略; (十四) 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稳健性进行评估, 形成评估报告; (十五) 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十六)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对本行董 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十七) 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 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十八) 定期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沟通本行情况; (十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应当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活动。 第八条 本行应当保障监事会工作的正常开展,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专门的办公场所。监事会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本行承担。 第九条 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可以采用非现场监测、检查、列席会议、访谈、审阅报告、调研、问卷调查、离任审计和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协助等多种方式。 监事会有权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本行所有经营管理信息系统。 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向本行相关人员和机构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和机构应给予配合。 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信息披露、审计等方面的必要信息。 监事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为其提供服务和专业意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十条 监事会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知情权、建议权和报告权。本行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按照规定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本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向监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及时报送项目审计报告。监事会对内部审计部门报送的审计结果有疑问时,有权向内部审计部门提出质疑。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发现本行业务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提出质疑。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建议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对监事会决议、意见和建议拒绝或拖延采取相应措施的,监事会有权报告股东大会,或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必要时可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规定的以及监事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副主席协助监事会主席工作,监事会主席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代行其职权;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第一节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4次,且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全部外部监事提议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后,应当及时报送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定期监事会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会议主席应在会议现场主持。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尽量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方式召开的会议;书面传签方式是指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的会议方式。 第二节 监事会会议提案和通知 第二十一条 每一位监事所提提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其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须提交监事会讨论的提案,应以书面形式向本行监事会办公室提出。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行《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下属的各专门委员会依据本行《章程》行使职权并对监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监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行应于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十日前以及监事会临时会议召开七日前书面通知监事,并发出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通知应为书面形式,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四十八小时为送达日期;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网站发布方式发出的,发出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日期以传真报告单显示为准;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以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有关公告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刊上刊登。 第二十六条 本行不能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间书面通知监事或向监事发出相关会议文件的,应取得全体监事半数以上书面同意后,方可将相关提案提交监事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文件应妥善保管,在会议有关决议或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监事会会议的所有参加人员,对会议文件和所有内容都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节监事会会议的出席和召开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但一名监事不应当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外部监事应当委托其他外部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应采用书面形式。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受托人出席会议时,应出具委托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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