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工: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3年08月31日 17:49
【摘要】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以...
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 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波建工”)的委托,就 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建工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指派 窦鹤年、黄晓泽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 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宁波建工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 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公司已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 538 号公司总部 5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徐文卫先生主 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31 日,其中,通过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2023年8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31 日 9:15-15:00。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 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律所律师认为,宁波建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9 人,代表股份 315,843,58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618%。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宁 波建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经核查, 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 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公司发布的股东大会相关公告中所列明的 审议事项相一致。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序号 议案名称 累积投票 1.00 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1 周孝棠 非累积投票 2 关于聘请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3 关于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4 关于注册发行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列明议案采用与会股东记名投票方 式及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选举 2 名股东代 表和 1 名监事代表进行计票、监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现场表决 结果。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网 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具 体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315,453,1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的比例 99.8763%。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15,143,104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862%。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请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 315,476,21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的比例 99.8836%;反对票数 357,37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的比例 0.1131%;弃权票数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0.0033%。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 15,166,21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350%; 反对票数 357,3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006%;弃权票数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4%。 (三)审议通过《关于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 315,476,21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的比例 99.8836%;反对票数 357,37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的比例 0.1132%;弃权票数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0.0033%。 (四)审议通过《关于注册发行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 315,47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的比例 99.8836%;反对票数 357,5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的比例 0.1132%;弃权票数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0.0032%。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宁波建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交公司叁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建工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 页) 经办律师(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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