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光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8月)
2023年08月29日 20:42
【摘要】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广 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3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 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 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工作。 第五条 证券部是公司专门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 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 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本公司选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3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件,应当详细记载筹划过程中每一具体环节的进展 情况,包括商议相关方案、形成相关意向、签署相关协议或者意向书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等,制作书面的交易进程备忘录并予以妥当保存。参与每一具体环节的所有人员应当即时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承诺在信息公开前保密。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记 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名称(自然人姓名,包括本人和配偶、父母、子女)、企业代码(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与公司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信息获取渠道等。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档案,供公司 自查和相关机构查询。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 司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属于应向监管部门备案的,应在变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广东证监局、证券交易所重新报备变更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登记备 案资料至少保存10年以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情况,公司应立即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能 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备案工作,按照《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参与重大 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作为内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条 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内幕信息,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广东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并购重组; (二)发行证券; (三)公司收购、合并、分立; (四)回购股份; (五)股权激励; (六)广东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备案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格式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广东证监局进行报 备。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证券交易所和广东证监局的要求,在发生以下重大 事项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及广东证监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在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相关披露文件的同时,应向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包括财务人员、审计人员、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等提前知悉公司年报、半年报相关信息的人员。 (二)公司在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拟推出的、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应向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高送转方案”是指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超过8股(含8股),同时还应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有关信息。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应在首次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事项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 交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定期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遇到可能是因为内幕信息泄露导致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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