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8月)

2023年08月25日 19:54

【摘要】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8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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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3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运用,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
            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
            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
            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
            证。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
            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
            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
            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
            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
            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已在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承销
            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
            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
            送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承销机构/受托管理机构;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
            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承销机构/受托管理机构;

            (五)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承销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可以随时到商
            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承销机构/受托管理机构的督导职责、
            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承销机构/受托管
            理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承销机构/受托管理
            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承销机构/受托
            管理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
            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承销机构/受托管理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
            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承销机构/受托管理
            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
            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也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
            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
            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
            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
            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承销机构/受托管理机构等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承销

            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
            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
            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
            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承销机构/受托管
            理机构等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
            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
            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
            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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