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研:中国电研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修订)

2023年08月21日 19:25

【摘要】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保证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保证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第三条  公司监事除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
免。

  第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监事会,确保监事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二)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三)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协助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包括具体实施监督、监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准备及会议记录等。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与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要依据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提出会议议案。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前十日和五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送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现场与通讯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用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同意。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监事对有关事项的主要意见;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
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秘书可以委托内部审计部门代为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可以依据决议事项的具体情况,指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某项决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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