屹通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2023年08月21日 15:52
【摘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屹通新材保荐代表人姓名:李融联系电话:0571-85783745保荐代表人姓名:何康联系电话:0571-8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屹通新材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融 联系电话:0571-85783745 保荐代表人姓名:何康 联系电话:0571-85783745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是 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和大额资 金支取使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 次,拟下半年开展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项 目 工作内容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 次,拟下半年开展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 无 不适用 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无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 措施 1、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 是 不适用 2、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是 不适用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4、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是 不适用 5、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是 不适用 6、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是 不适用 7、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8、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承诺 是 不适用 9、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 不适用 更及其理由 1、2023 年 3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创意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出具《关于对对创 2、报告期内中国 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斌、何文江、刘杰采取出具警示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 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创意信息披露的 2021 年度业绩预告荐人或者其保荐的 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 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 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报告事项 说明 2、2023 年 4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 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欣、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作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在2017年 至 2018 年 6 月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查 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并审慎核查,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 防止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对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异常变化 核查不充分,未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我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58 号)第四条、《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37 号)第四条的规定。 徐欣、宋永新作为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的签字保荐代 表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检 查我公司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引以为戒, 要求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 3、2023 年 4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在担任陕 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人过程中,作为项目保荐人,承担 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但 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 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进行审 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 出具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我公司将在 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 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 保荐人职责,督促保荐代表人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出 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1、2023 年 2 月 1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北京义翘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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