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光电: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年08月21日 16:47
【摘要】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三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187号民生金融中心8层电话:027-83828888传真:027-83826988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安...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 187 号民生金融中心 8 层 电话:027-83828888 传真:027-83826988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安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本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公司二○二三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安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8 月 3 日,公司召 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3 年 8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 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 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 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 14 时 30 分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 区吕岭路 1721-1725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林志强先生因公出 差,由副董事长林科闯先生受托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21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2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为 2023 年 8 月 14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923,547,83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555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名,均为截至 2023 年 8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459,329,301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29.250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64, 218,5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304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审议的提案为: 1、审议补选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2、审议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3、审议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上述提案已于 2023 年 8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补选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919,115,909 99.7695 4,431,825 0.2303 100 0.0002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705,292,568 99.3755 4,431,825 0.6244 100 0.0001 2、审议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923,428,434 99.9937 119,300 0.0062 100 0.0001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709,605,093 99.9831 119,300 0.0168 100 0.0001 3、审议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923,428,434 99.9937 119,300 0.0062 100 0.0001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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