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达:防范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2023年08月18日 18:19

【摘要】防范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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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范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司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大股东是指持股10%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必须保证自身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相互独立。


  (一)资产独立完整。公司应独立拥有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

  (二)人员独立。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 的工作。

  (三)财务独立。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单独开立账户,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四)机构独立。控股股东与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五)业务独立。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或者以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
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关联交易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严格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己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签署的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的执行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如果审计委员会在其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大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六条 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实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侵占公司资金,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申请对大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能在限定时间内以现金清偿的,公司可以通过变现大股东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金。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占用即冻结”机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公司财务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公司与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核查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发现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当日,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资金者名称、
占用资金金额、占用时间、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金情况的,财务负责人还应在书面报告中写明涉及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前述侵占行为的情节。

  3、董事长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审议要求大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大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回避表决。

  4、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对于发现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可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可予以解聘。

  5、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大股东发出限期清偿的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大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若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金,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对违规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或下属各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特殊原因与大股东的资金往来应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和法定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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