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茂能源: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2023年08月17日 16:51

【摘要】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机构”)作为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茂能源”、“公司”)首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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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机构”)作为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茂能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12 号)核准,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00 万股,每股面值 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4.1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6,720.00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6,475.00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0,245.0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
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确认,并于 2021 年 7 月 6 日出具了
“天健验[2021]372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经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议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

      1      燃煤热电联产三期扩建项目            35,745.00                35,745.00

      2      日处理 500 吨垃圾焚烧发电扩建项目      17,894                  11,500

      3      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                  3,000.00

                      合计                        56,639.00                50,245.00


  (一)管理目的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公司拟合理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地实现公司募集资金的保值增值,增加公司收益,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增加股东和公司的投资收益。

  (二)资金来源

  本次现金管理的资金为公司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

  (三)额度及期限

  根据公司当前的资金使用状况及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18,000 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不超过 25,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用于购买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单个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上述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五)投资决议有效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六)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其批准额度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组织实施。

  (七)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现金管理的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理财产品属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管理层需事前评估投资风险,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单位所发行的保本理财类产品。
  2、公司管理层将跟踪理财类产品的投向、进展和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安全性风险。

  3、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

  4、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购买的理财类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

  5、公司所购买的理财类产品不得涉及关联交易。

  6、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通过上述措施确保不会发生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投入进度的情况。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
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与此同时,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六、相关审核、批准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8,000 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不超过 25,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前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及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7 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8,000 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不超过 25,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前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审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公司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风险较低,且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能得到保障。择机进行现金管理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进行现金管理,其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公司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风险较低,且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能得到保障。择机进行现金管理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东方投行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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