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投:2023-084: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3年07月28日 19:38

【摘要】证券代码:000616证券简称:*ST海投公告编号:2023-084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000616股票行情K线图图

证券代码:000616        证券简称:*ST 海投        公告编号:2023-084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投资”或“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2020 年年度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违
规担保及解除情况表》《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等公告,公司通过自查,发现公司截至上述公告披露日存在未履行程序未披露的关联方担保,未履行程序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未充分履行程序与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因公司未能在上述公告披露后一个月内解决违规担保问题,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8.1 条、第 9.8.2 条、第 9.8.4 条
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 2021 年 6 月 2 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
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

  2、因公司存在未履行程序未披露关联方担保;没有取得原子企业大连众城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必要的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对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计量和列报,海航投资公司在对外投资管理并未能够设计合理的内部控制并有效执行。公司 2021 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否定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8.1 条的规定,该事项触发了“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应情形,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
示,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其他风
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


  3、因公司联营单位海南海投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投一号”)对外借款事项触发《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第五条中第(二)条规定,导致该笔借款被动符合间接方式有偿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8.1 条的规定,因该事项触发了“上市公司股票
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应情形,公司股票已于 2022 年 6 月 6 日开市起被叠
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
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

  4、2023 年 4 月 26 日,因公司存在未履行程序未披露关联方担保未整改完
毕,没有取得原子企业大连众城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必要的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对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计量和列报,海航投资公司在对外投资管理并未能够设计合理的内部控制并有效执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 2022 年度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的规定,该事项触发了“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等相应情形,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5、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9.3.1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公司股票自 2023 年 5 月 4 日起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

  6、截至 2023 年 6 月 13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2023 年 5
月 17 日至 2023 年 6 月 13 日)低于 1 元/股。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
的《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函[2023]第 208 号),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拟决定终止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6 月 20 日披露的
《关于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暨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9)。
    一、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的情况

    ㈠ 未履行程序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存在未履行程序未披露的关联方担保的情
况,详细内容请见《2020 年年度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表》《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等公告。

  截至目前,公司尚有未履行程序未披露的关联方担保暂未解除。就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物流”)提供 146,400 万元担保事宜(起始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公司已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一中院”)正式起诉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第三人海航物流集团有
限公司,现已获法院正式立案。相关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披露
的《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

  上述案件立案后,龙江银行向海南省一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龙江银行要求案件移交至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公司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及最高院的批示意见,要求在海南省一中院管辖审理。海南省一中院于 2022 年 4 月
8 日裁定驳回龙江银行的管辖权异议。龙江银行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再次就管辖
权异议事项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高院”)。公司于 2022年 7 月 4 日收到海南省高院送达的《案件书面审理通知书》[(2022)琼民辖终28 号],通知书显示,海南省高院已就龙江银行提出管辖权异议事项立案受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7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案件书面审理通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根据 2022 年 7 月 13 日公司收到的由海南省高
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琼民辖终 28 号],海南省高院驳回龙江银行的上诉,维持原判。(裁定驳回龙江银行新兴支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即本案由海南省一中院管辖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7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66)。

  2022 年 7 月 12 日,公司收到由海南省一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 2022)
琼 96 民初 590 号]。龙江银行因与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申请起诉。本次诉讼案件为龙江银行作为原告就146,400万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申请起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7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64)。根据 2022 年 7 月 28 日公司收到的由海南省一中院送
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琼 96 民初 590 号],因龙江银行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海南省一中院已裁定本案按龙江银行撤回起诉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 2022 年 7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2-070)。

  2022 年 9 月 5 日,公司收到由海南省一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2)
琼 96 民初 706 号]。龙江银行因与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及的利息及其他费用向法院申请起诉,法院已立案,但尚未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9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1)。

  2022 年 12 月 6 日,公司收到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
龙江银行因与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及的利息及其他费用向法院申请起诉,
案号为[(2022)琼 96 民初 706 号],定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在海南省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开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12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
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9)。

  2023 年 2 月 28 日收到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22)琼 96 民初 706 号]。判决确认被告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确认的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的利息以及其他金额合计 260757589.58 元债务承担 30%
的连带赔偿责任即金额为 78227276.87 元。被告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以上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3 月 2 日披露
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2023 年 3 月 13 日,公司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因
与龙江银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琼 96 民初 706 号]民事判决书,现基于新的事实和理由公司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3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提起上
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

  2023 年 5 月 9 日,公司披露已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通知书》
[(2023)琼民终 256 号]及《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该上诉案件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 15 时 00 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北附楼第一法庭开庭。该案二审未当庭宣
判,上诉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5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
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就为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商控”)提供 2,010.54 万元担
保事宜(起始日期为 2017 年 2 月),相关债权方已于 2019 年 4 月就该业务向海
南省第一人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连带起诉上市公司,公司已于 2021 年 6 月 3
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琼 96 民初 208 号《民事判决书》。收到上述《民事判决书》后,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中部分判决结果,依法向海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相关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5 日、6 月 19
日分别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关于提起上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2021-050)。就上述上诉情况,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已作出了终审判决,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1)琼民终 636 号,维持海南省第一人民中级法院对海航投资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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