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安水务:关于巴安水务2023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023年07月27日 21:38

【摘要】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电话:021-58358013|传真:021-58358012网址:http://www.gffirm.com|电子信箱:gf@gffir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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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电话:021-58358013 | 传真:021-583580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 | 电子信箱:gf@gf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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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行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2 月
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系依照法律程序发起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自设立起的工商登记档案以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核准文件等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631393648E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上海市青浦区章练塘路666 号,法定代表人为张华根,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 66,976.6999 万元。

  经中国证监会于 2011 年 8 月 25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347 号)核准,
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6,700,000 股,并于 2011 年 9 月 16
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巴安水务”,股票代码为“300262”。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依法设立后,未发生任何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破产、解散和被责令关闭等情形。

  (三)公司不存在不得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

  本所律师查阅了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会字(2023)
第 05485 号《审计报告》以及公司上市后利润分配预案公告等文件。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其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7 号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关于<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作出具体规定。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所律师查阅了《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以及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的相关会议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激励计划(草案)》由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规定或说明:
  1、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3、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4、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的分类、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5、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8、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9、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1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1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13、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14、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本所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4 人,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以上激励对象中,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激励对象包括一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张春霖之女儿 JennyDehuiZhang(加拿大籍),公司将其纳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JennyDehuiZhang 现分管公司海外事业部,并担任事业部总经理一职,属于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其对公司海外业务的运营及管理起到重要的作用。
  因此,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本激励计划贡献与激励对等的原则,亦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公司通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进一步促进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

  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确认文件,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亦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3、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及激励对象出具的确认文件,通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以及搜索引擎进行了信息搜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本所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1、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2、本次激励计划数量和分配

  (1)本次激励计划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40.0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6,976.70 万股的 0.51%。其中首次授予 275.00 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0.88%,约占本次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6,976.70 万股的 0.41%;预留授予 65.00 万
股,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9.12%,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6,976.70 万股的 0.10%。

  (2)本次激励计划的分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人数为 14 人,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 占授予限 占本激励计
      姓名      国籍    职务    制性股票 制性股票 划草案公告
                                        数量  总数的比 时股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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