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能动力:关于原新能源综合服务业务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3年07月13日 19:44
【摘要】证券代码:000155证券简称:川能动力公告编号:2023-063号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原新能源综合服务业务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川省新...
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川能动力 公告编号:2023-063 号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新能源综合服务业务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能动力”、“公司”或“申请执行人”)于 2019年 10月 31日就与上海韵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韵彬”或“被执行人”)、国储(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储天津”)合同纠纷事项向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0年 5月 27日,法院判决上海韵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川能动力货款及违约金;2020年 8月 28日,公司申请对上述判决进行强制执行;2020年 9月8日,法院决定立案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2号;《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5号、2020-046号)。现将该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新进展情况 2023 年 7 月 12 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编号 (2023)川 0113执恢 112号),在法院执行中,已穷尽执行措施,上海韵彬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 0113民初 3580号、成 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 01 民终 13324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于 2022 年度退出新能源综合服务业务,公司已对应收上 海韵彬的货款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详见公司披露的《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8 号),本次案件进展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该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执行裁定书》((2023)川 0113执恢 112号)。 特此公告。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7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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