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2023年06月30日 18:15

【摘要】(经2023年6月30日十二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障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本行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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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2023 年 6 月 30 日十二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障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本行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内幕消息披露指引》,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按照本行证券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本行应当披露的信息符合上市地交易所及相
关监管机构法律法规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可无须向监管机构申请,由本行根据本办法自行审慎判断,由上市地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如上市地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所有对本行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和本行上市地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
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及本行证券上市地监管机构认可的信息披露平台上、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公平、及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审查或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
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管理信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八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监管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豁免披露。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监管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本行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涉及香港以外的法律法规、法院命令、执法机构或当地政府机关的限制性决定的,须向香港监管机构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

    如本行上市地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采取并持续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三)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四)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条 本行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慎
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本行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属于本行内幕
信息,应遵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在上述信息公开披露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二条 本行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
合营及联营公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持股 5%以上的本行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单位,根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如认为该信息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应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期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书面保密承诺情况,以及提交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申请人(简称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交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
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核查,必要时,可以征求境内外法律顾问等专业机构的意见。

    第十四条 对于判断为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
由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行长审核,经行长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对于需向香港监管机构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
应在履行上述第十四条内部审批程序后,依据香港相关监管规定向香港监管机构申请豁免披露。

    第十六条 经本行审慎核查认为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
条件的信息,或被监管机构认定为需要披露的信息,或被监管机构驳回豁免申请的信息,应当及时按照监管规定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本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对暂
缓、豁免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及归档保管。

    登记及归档事项应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文件等。


              第四章 监控与后续披露

    第十八条 对于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信息,申
请人应密切关注舆情、持续跟进事项进展,若出现以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述情形的,则相关事项不再符合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适用情形,申请人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
市场传闻的,或因未披露相关信息而导致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按照监管规定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待相关暂缓、豁
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按照监管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本行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上市地监管机构和上市地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行章程、本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致使本行信息披露
工作出现违规、失误,或给本行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本行将按照《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本行内部发
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附件: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                        登记人: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申请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原因和依据:
 申请暂缓披露事项的期限: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注:请另附附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已书面承诺保 (注:具体书面承诺请另附附件) 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行长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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