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贝岭:上海贝岭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23年06月16日 18:12

【摘要】证券代码:600171证券简称:上海贝岭公告编号:临2023-026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600171股票行情K线图图

证券代码:600171        证券简称:上海贝岭        公告编号:临 2023-026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1,079,353 股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3 年 6 月 27 日

    一、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一)2018 年 12 月 24 日,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
海贝岭”)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2019 年 3 月 26 日,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
公司收到的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9]99 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上海贝岭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2019 年 5 月 6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四)2019 年 5 月 22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五)2019 年 5 月 22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六)2019 年 6 月 2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

  (七)2020 年 2 月 2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八)2020 年 3 月 23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九)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登记工作。

  (十)2020 年 6 月 23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成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2021 年 3 月 1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十二)2021 年 6 月 22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十三)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成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四)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十五)2022 年 6 月 14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十六)2022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成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七)2023 年 3 月 1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十八)2023 年 3 月 24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十九)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2019 年 6 月 27 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后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总量的 1/3。本次拟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22 日、登记日为 2019 年 6 月 27 日,限售期
为 2019 年 6 月 27 日-2023 年 6 月 26 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即将届满。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完成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公司未发生前述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情形,满足本项解
  1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除限售条件。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前述情形,满足本
  2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  项解除限售条件。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2021 年净资产收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益率为14.85%,不
                                  2021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低于 5%,且不低
                                  5%,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于同行业对标企
  3                              75 分位值水平;2021 年较 2017    业 75 分位值水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0%,    平;2021 年度公司
                                  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75    归属上市公司股
                                  分位值水平;2021 年△EVA>    东的扣除非经常
                                  0。                            性损益后的净利

          注:上述授予及解除限售业绩中“净利润”及△ EVA 计算所涉  润为 39,163.20 万

      及的“净利润”均指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元,较 2017 年度

      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的 5,656.36 万元

      益率。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发行股份融资或发行股份收  净利润增长率为

      购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  592.37%,不低于

      入发行股份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范围。                      150% ,且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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