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正股份:至正股份公司章程

2023年06月12日 16:13

【摘要】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零二三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2第三章股份......3第一节股份发行......3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3第三节股份转让......4第四章股东和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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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零二三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3

  第一节  股份发行......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9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0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4
第五章  董事会......17

  第一节  董事......17

  第二节  董事会......19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3
第七章  监事会......24

  第一节  监事......24

  第二节  监事会......2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26

  第二节  内部审计......3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0
第九章  通知......3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34
第十二章  附则......34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有限
公司按照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770201458T。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70 万股,于 2017 年 3 月 8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为:Shenzhen OriginalAdvanced Compound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恩平街 1 号华侨城东部工业区 E4 栋 30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453.499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加快科研成果产业化,提高企业技术等级和市场竞
争能力,为股东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低烟无卤阻燃(HFFR)热塑性化
合物和辐照交联化合物以及其他工程塑料、塑料合金、绝缘塑料、销售自产产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依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九条  2014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发起设立时共发行 40,000,000 股,均由发起人
认购。公司发起设立时的发起人为:上海至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纳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以其所持有的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截至 2013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折股后的净资产余额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453.4998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其中公司首
次对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为 1,870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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