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华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3年06月05日 18:45

【摘要】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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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照其实际情况逐项自查、逐项论证,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调整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修订后的相关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是根据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公司的发展规划、财务状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利
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改善公司财务,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
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拟采取的填补措施进行了认真分析,相关主体就拟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公司所预计的即期收益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收益措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并提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及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我们认为: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上
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八、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为保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股东大会授权事项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梅慎实、黄启清、罗铁坚、蒋青云、郭世亮
                                                  二○二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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