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科瑞: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2023年05月23日 19:40
【摘要】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科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科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思科瑞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出具了《关于同意成都思科瑞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15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00.00 万股,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55.5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8,825.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3,574.34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5,250.66 万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7 月 5 日全部到位,并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于 2022 年 7 月 5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5892 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余额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成都检测试验基地建设项目 17,519.82 17,519.82 2 环境试验中心建设项目 6,804.39 6,804.39 3 无锡检测试验基地建设项目 16,681.91 16,681.91 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4,850.29 14,850.29 5 补充流动资金 6,000.00 6,000.00 合计 61,856.41 61,856.41 截止 2022 年末,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10,931.35 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 114,543.13 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公司原计划租赁厂房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南湖大道 503 号无锡传感设备产 业园作为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现计划增加租赁厂房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鸿祥路 51 号,作为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同时有序推进原租赁厂房募投项目。上述租赁厂房产生的租金以自有资金进行支付。增加前后的实施地点如下: 项目名称 增加前 增加后 1、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南湖大道 503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南湖 无锡检测试验基地建 号无锡传感设备产业园 设项目 大道 503 号无锡传感设备 产业园 2、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鸿祥路 51 号 (二)新增实施地点的具体原因 公司紧密关注市场变化趋势和行业发展格局,审慎推进“无锡检测试验基地建设项目”的建设。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为使募投项目的实施更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要求和项目建设的需要,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质量,公司本着合理、谨慎、节约、高效的原则,现拟将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鸿祥路 51 号新增为募投项目“无锡检测试验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地点。本次变更地点购置成本在募投项目预算使用范围内,场地、规模和区域符合项目建设的需要和公司中长期经营发展实际需要。 三、新增实施地点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发展及项目的进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项目新增实施地点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公司将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使项目按新的计划进行建设,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审议程序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新增“无锡检测试验基地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地点“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鸿祥路 51 号”。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结合市场的需求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事项。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结合市场的需求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事项。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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